中國互聯網協會常務理事王小川兩會提案:運用財稅手段優化科技評價
2019年03月08日 10:30
新浪科技訊 3月4日下午消息,2019年兩會,全國政協委員、搜狗公司CEO王小川帶來多份提案,涵蓋人工智能、數字家庭醫生等方面。
提案提到,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技創新發展,大力推進科技評價體系改革。2018年,習總書記在兩院院士大會和民營企業座談會上做出有關指示,國家新出臺了《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等政策,大力推進科技評價體系改革,運用財稅手段激勵科研機構、高校科技人員進行科技成果轉化,但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應用類科技項目評審缺少成果轉化稅收要求。
習總書記在兩院院士大會指出,科技投入的產出效益不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現產業化、創造市場價值的能力不足。2017年,我國投入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1.76萬億,其中國家財政科技支出8400億元。雖然國家科技投入很大但是轉化率低,據統計近年來我國的科技成果轉化率為20%左右,而發達國家平均保持在50%-60%。
究其原因,國家科技投入多以中央和地方科技項目方式資助企業、科研機構和高校,并鼓勵產學研結合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轉化,首先要企業產業化應用產生營收,其次要企業擅于經營產生利潤,然后企業有了利潤會創造稅收,最后才會對產業、經濟、社會和國家做出有利貢獻,所以稅收是成果轉化效果的核心判別指標。
然而,現行科技項目評價機制,尤其是應用類科技項目,評價指標中缺乏成果轉化后創造稅收的要求。從而導致部分科技項目集中于一些擅于申請、但經營能力不足的企業,造成科技成果轉化效果不好,經濟和社會效益有限,科技投入產出率低。
二是缺乏引導企業參與科技項目成果轉化的稅收優惠。
習總書記在兩院院士大會強調,要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并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指出,我國民營經濟已經成為技術創新的重要主體、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當前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有針對科技企業主體的,如國家重點軟件企業降低15%、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降低10%的企業所得稅;也有針對企業研發費用的,如研發費加計扣除。
但是以上政策,都沒能形成對企業參與國家科技項目成果轉化的有效激勵。同時,這些政策雖然利好科技創新,但也存在弊端。比如重軟企業最高50%、高新企業最高40%可以是非科技營收,導致部分企業以科技創新之名享受國家科技稅收優惠,卻做著房地產、酒店度假村經營等與科技創新無關的經營活動。
三是民營企業科技人員享受不到成果轉化個稅優惠。
習總書記在兩院院士大會指出,科研人員開展原創性科技創新的積極性還沒有充分激發出來;并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指出,民營企業貢獻了50%以上的稅收,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去年新出政策,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校等單位的科技人員,因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現金獎勵給予稅收優惠,即在相關單位取得轉化收入后三年內發放的現金獎勵減半計征個稅。該政策極大提升了事業單位科技人員的科研和成果轉化熱情,是激勵成果轉化的積極探索,但不涉及參與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企業科研人員。
如此,缺乏社會普惠性,可能降低企業、尤其民營企業科研人員參與國家科技項目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不利于國家調動全社會科技創新力量共建科技強國。
2018年12月中央經濟會議指出,要實施更大規模的減稅降費,而多元化、精細化的減稅政策,非但不必然帶來財政收入的降低,還將有力帶動產業升級,帶來財政投入的提質增效。
因此,王小川建議將科技項目評審與民營企業成果轉化創造稅收掛鉤,激勵更多的科技型民營企業及其科技人員參與國家科研項目、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升產業發展水平。具體:
建議對科技型民營企業,將應用類科技項目事前資金補助轉變為事后依據成果轉化稅收情況減稅。
對于應用類科技項目,項目評審要求中,增加科技成果轉化創造稅收的指標。考慮到科技項目民營企業配資比例通常為70%-80%,事后減稅基本不影響科研前期投入,所以保持科研機構和高校的事前補助方式不變,但將國家財政對民營企業的事前資金補助轉變為事后依據成果轉化創造稅收減稅。比如類似《企業所得稅法》第27條第4項技術轉讓減免所得稅方式,企業核算出科技成果轉化所得,并得到科技部門認可,將該技術轉化產生的企業所得稅以計劃補助資金等額或增額減稅。以部分新增項目進行試點,適時推廣。
此舉好處,一是與國家科技評價體系改革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目標一致,能夠篩選出真正具有轉化能力的科技企業;二是充分激發民營企業參與國家科技項目成果轉化熱情,將有效提升轉化質量和效率;三是長期看科技成果轉化效率提升,國家稅收有望不降反升。短期內淘汰的成果轉化能力薄弱的企業所節省下來的科技投入,可以增額方式補助給成果轉化優質的企業,或增加到國家其他科技投入中,從而帶來國家科技投入的提質增效。
建議對民營企業科技人員,同等享受科技成果轉化個稅優惠政策。
習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指出下步要減輕企業稅費負擔、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建議擴大成果轉化個稅優惠政策覆蓋范圍,將民營企業科技人員納入該優惠政策。即國家應用類科技項目,依據科技成果轉化創造稅收,針對民營企業參與國家科技項目的科技人員,自項目產生收入年度起3年內發放的項目轉化現金獎勵,減半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以體現對民營企業科技人員的公平性,國家政策的普惠性。
此舉好處,一是充分激發民營企業科技人員參與國家科技項目的積極性,二是強調民營企業科技人員以科技成果轉化為目標開展科技活動,三是落實科技項目市場導向要求促進產業發展。
提案提到,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技創新發展,大力推進科技評價體系改革。2018年,習總書記在兩院院士大會和民營企業座談會上做出有關指示,國家新出臺了《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等政策,大力推進科技評價體系改革,運用財稅手段激勵科研機構、高校科技人員進行科技成果轉化,但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應用類科技項目評審缺少成果轉化稅收要求。
習總書記在兩院院士大會指出,科技投入的產出效益不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現產業化、創造市場價值的能力不足。2017年,我國投入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1.76萬億,其中國家財政科技支出8400億元。雖然國家科技投入很大但是轉化率低,據統計近年來我國的科技成果轉化率為20%左右,而發達國家平均保持在50%-60%。
究其原因,國家科技投入多以中央和地方科技項目方式資助企業、科研機構和高校,并鼓勵產學研結合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轉化,首先要企業產業化應用產生營收,其次要企業擅于經營產生利潤,然后企業有了利潤會創造稅收,最后才會對產業、經濟、社會和國家做出有利貢獻,所以稅收是成果轉化效果的核心判別指標。
然而,現行科技項目評價機制,尤其是應用類科技項目,評價指標中缺乏成果轉化后創造稅收的要求。從而導致部分科技項目集中于一些擅于申請、但經營能力不足的企業,造成科技成果轉化效果不好,經濟和社會效益有限,科技投入產出率低。
二是缺乏引導企業參與科技項目成果轉化的稅收優惠。
習總書記在兩院院士大會強調,要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并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指出,我國民營經濟已經成為技術創新的重要主體、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當前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有針對科技企業主體的,如國家重點軟件企業降低15%、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降低10%的企業所得稅;也有針對企業研發費用的,如研發費加計扣除。
但是以上政策,都沒能形成對企業參與國家科技項目成果轉化的有效激勵。同時,這些政策雖然利好科技創新,但也存在弊端。比如重軟企業最高50%、高新企業最高40%可以是非科技營收,導致部分企業以科技創新之名享受國家科技稅收優惠,卻做著房地產、酒店度假村經營等與科技創新無關的經營活動。
三是民營企業科技人員享受不到成果轉化個稅優惠。
習總書記在兩院院士大會指出,科研人員開展原創性科技創新的積極性還沒有充分激發出來;并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指出,民營企業貢獻了50%以上的稅收,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去年新出政策,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校等單位的科技人員,因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現金獎勵給予稅收優惠,即在相關單位取得轉化收入后三年內發放的現金獎勵減半計征個稅。該政策極大提升了事業單位科技人員的科研和成果轉化熱情,是激勵成果轉化的積極探索,但不涉及參與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企業科研人員。
如此,缺乏社會普惠性,可能降低企業、尤其民營企業科研人員參與國家科技項目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不利于國家調動全社會科技創新力量共建科技強國。
2018年12月中央經濟會議指出,要實施更大規模的減稅降費,而多元化、精細化的減稅政策,非但不必然帶來財政收入的降低,還將有力帶動產業升級,帶來財政投入的提質增效。
因此,王小川建議將科技項目評審與民營企業成果轉化創造稅收掛鉤,激勵更多的科技型民營企業及其科技人員參與國家科研項目、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升產業發展水平。具體:
建議對科技型民營企業,將應用類科技項目事前資金補助轉變為事后依據成果轉化稅收情況減稅。
對于應用類科技項目,項目評審要求中,增加科技成果轉化創造稅收的指標。考慮到科技項目民營企業配資比例通常為70%-80%,事后減稅基本不影響科研前期投入,所以保持科研機構和高校的事前補助方式不變,但將國家財政對民營企業的事前資金補助轉變為事后依據成果轉化創造稅收減稅。比如類似《企業所得稅法》第27條第4項技術轉讓減免所得稅方式,企業核算出科技成果轉化所得,并得到科技部門認可,將該技術轉化產生的企業所得稅以計劃補助資金等額或增額減稅。以部分新增項目進行試點,適時推廣。
此舉好處,一是與國家科技評價體系改革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目標一致,能夠篩選出真正具有轉化能力的科技企業;二是充分激發民營企業參與國家科技項目成果轉化熱情,將有效提升轉化質量和效率;三是長期看科技成果轉化效率提升,國家稅收有望不降反升。短期內淘汰的成果轉化能力薄弱的企業所節省下來的科技投入,可以增額方式補助給成果轉化優質的企業,或增加到國家其他科技投入中,從而帶來國家科技投入的提質增效。
建議對民營企業科技人員,同等享受科技成果轉化個稅優惠政策。
習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指出下步要減輕企業稅費負擔、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建議擴大成果轉化個稅優惠政策覆蓋范圍,將民營企業科技人員納入該優惠政策。即國家應用類科技項目,依據科技成果轉化創造稅收,針對民營企業參與國家科技項目的科技人員,自項目產生收入年度起3年內發放的項目轉化現金獎勵,減半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以體現對民營企業科技人員的公平性,國家政策的普惠性。
此舉好處,一是充分激發民營企業科技人員參與國家科技項目的積極性,二是強調民營企業科技人員以科技成果轉化為目標開展科技活動,三是落實科技項目市場導向要求促進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