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廣告傳播失范行為的規制途徑
2016年09月21日 09:44
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并與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后,互聯網廣告觸線違法違規現象仍然大量存在。一些傳播范圍廣、社會影響力大的大型門戶網站、搜索引擎網站、視頻網站、電子商務網站等仍在發布含有虛假、誤導內容的廣告及信息,尤其表現在理財、招商與教育類領域。比如某些網站理財類廣告標題大字顯現穩定利益回報,本金損失、風險卻用很小的正文來表現,明顯有引誘受眾參與投資之嫌;貴金屬BANNER廣告會打出“免費送貴金屬,還可以提現”的標題引誘受眾,但鏈接頁面活動細則又以小字詳細說明“活動贈送的實則是X手貴金屬,不可提現,交易后產生盈利才可提現。”
另外一些新的廣告違法形態不斷出現,違規方法更加隱匿,查處難度不斷加大,這些都要求互聯網廣告監管能力進一步提升。比如按照新廣告法新增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必須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而一些互聯網廣告就用標題文字匯集的方式來做彈出廣告,商業廣告特征不明顯,以此避開新廣告法明確要求有關閉提示的規定。
這些現象都要求工商局等國家相關廣告信息規制部門提高對互聯網廣告的規范執行力。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互聯網廣告規制法案、建立互聯網廣告發布保薦人注冊與負責制度、成立互聯網廣告監測志愿者聯盟三步來完成對互聯網廣告傳播失范行為的規制與管理。
第一,基于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家廣告管理部門應該盡快出臺相應的互聯網廣告規制法案,比如《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辦法》。現今互聯網廣告有多種信息承載形式、技術復雜且更新快;同時介質數量多,信息傳播層級多、信息量大難以讓監管部門精準捕捉。所以針對互聯網廣告監管不能基于傳統媒體統一方式的管理理念,還需要針對該領域提供一則更加細化的監管細則或法案。而已經頒布的新廣告法在一部法律里不可能將互聯網監管規則制定很細很到位,必須出臺專門的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辦法。
二、建立互聯網廣告發布保薦人注冊與負責制度,加強對互聯網廣告發布事前自律與審查的效力。在出臺相關互聯網廣告專門規制的基礎上,實行互聯網機構自身廣告發布保薦人員的登記注冊制度,廣告保薦人員直接對規制部門負責。國家互聯網廣告規制部門要加強對互聯網機構自身廣告審查、保薦發布人員的培訓,提高廣告發布保薦人員對違紀廣告的敏感性與把關能力。同時任何一則互聯網廣告的發布必須由廣告保薦人員簽字通過才予以商業刊播與發布,通過保薦制度的實施爭取將違法違規現象消滅在互聯網廣告發布之前。
三、基于國家工商總局全國互聯網廣告監測中心的建成,聯合發動高校廣告專業師生,成立互聯網廣告監測志愿者聯盟,建立“重點網站專人負責、其它網站面級覆蓋”的監測平臺。2015年4月國家工商總局廣告數據中心正式啟用,全國互聯網廣告監測中心也將建成。這種基于大數據理念建成的集廣告監管、廣告信用、廣告業發展、廣告信息交流四大平臺于一體的系統,可以對全類廣告實現全方面覆蓋。借助數據中心,規制部門可以聯系各高校廣告專業,建立互聯網廣告志愿者聯盟,在對學生進行互聯網廣告規制細則培訓后,使其成為監測互聯網廣告內容、傳播形式的有力監測者。通過此國家互聯網廣告規制部門加強對互聯網廣告發布的事中事后監管,提高廣告監管的實效性。
(作者張勤,系華北電力大學人文學院廣告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傳播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