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2016》:54%的網民認為個人信息泄露嚴重
2016年06月26日 21:42
6月22日,中國互聯網協會發布《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2016》。《報告》展示了中國互聯網協會在網民權益保護方面的探索和實踐,主要內容包括:網民權益的概念和網民對自身權益的認知情況,網民權益遭受侵害的現狀和程度,典型網絡應用場景下網民權益被侵害的情況和有效保護網民權益的做法,對網民保護自身權益的建議等。
《報告》提出了網民權益的初步定義:網民因使用互聯網產品、服務及相關設備而應該享有的權益?!秷蟾妗氛J為,網民權益是網民由于上網而天然具有的各類權益。網民權益與網絡安全、凈化互聯網環境、消費者權益等概念有相似、重合部分,但又都有明顯的區別。
網民權益主要包括:
(一)安寧權,即避免騷擾的權利。未經用戶請求或許可,不得發送商業性信息,包括電子郵件、短信、電話等。非請自來的廣告信息,侵犯了網民的安寧權,對網民形成了騷擾。對于各類商業性信息,網民有拒絕的權利,相關產品和服務應該設置便捷有效的拒絕方式,不得為網民的拒絕設置障礙。
(二)接收真實信息的權利,即避免遭受不實信息詐騙的權利。假冒網站、釣魚郵件,冒充公眾機構的詐騙電話、偽基站短信等,均向網民傳遞虛假信息,對網民獲取真實信息的權利形成了侵害。網站上的下載量、銷售量及網友點評情況造假,也是對網民獲取真實信息權益的侵犯。
(三)知情權和選擇權,指的是網民對自身接收、發出的信息具有知情權和選擇權。比如,網民對上網設備上的軟件,在安裝、卸載、獲取、上傳信息等情況具有知情權和選擇權?!拔业氖謾C我做主”,任何人不得代替用戶進行選擇。靜默安裝、新手機預裝、無法卸載等行為均在一定程度侵害了網民的選擇權。
(四)個人信息保護的權利,即避免個人信息泄露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網民發覺個人信息泄露之后具有主張的權利,即被遺忘權。
根據問卷調查及中國互聯網協會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日常舉報受理數據分析,《報告》指出了我國網民受到騷擾、詐騙和個人信息泄露的情況。
近半年,網民平均每周收到垃圾郵件18.9封,垃圾短信20.6條,騷擾電話21.3個?!膀}擾電話”是網民最反感的騷擾來源,“電腦廣告彈窗”和“APP推送信息”緊隨其后。
76%的網民遇到過“冒充銀行、互聯網公司、電視臺等進行中獎詐騙的網站”,排在詐騙信息的第一位;其次是“冒充10086、95533等偽基站短信息”,有66%的網民曾經收到;55%的網民收到過“冒充公安、衛生局、社保局等公眾機構進行電話詐騙”的詐騙信息;收到過“冒充蘋果、騰訊等公司進行釣魚、盜取賬號的電子郵件”的網民也有一半以上,占51%;還有47%的網民遇到過在“社交軟件上冒充親朋好友進行詐騙”的情況。37%的網民因收到上述各類詐騙信息而遭受到錢財損失。
54%的網民認為個人信息泄露嚴重,其中21%的網民認為非常嚴重。84%的網民親身感受到了由于個人信息泄露帶來的不良影響。
“誘導用戶點擊”是侵犯網民知情權和選擇權的主要現象;其次是“預裝軟件無法卸載”。“APP獲取個人信息,用戶并不知情”的現象排在第三位。其他侵犯網民知情權和選擇權的現象依次為“手機、電腦中有些軟件不知怎么來的”、“瀏覽器首頁被綁架”、“無法拒收的商業短信”和“無法拒收的商業郵件”等。
《報告》對我國網民因各類權益受損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了估算。近一年,我國網民因為垃圾信息、詐騙信息、個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經濟損失為人均133元,比去年增加9元,總體經濟損失約915億元(我國網民數量6.88億╳網民平均經濟損失133元=915億元)。其中,9%的網民由于各類權益侵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
《報告》還收錄了52份“保護網民權益創新&優秀實踐案例”,展示了互聯網企業在網民權益保護方面的努力與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