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圖管理征求意見稿:明確互聯網服務備案制
2012年09月25日 16:18
9月25日下午消息,國務院法制辦今日公布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見稿中強化了對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監管,明確國家實行互聯網地圖數據備案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以下稱現行條例)于1995年10月1日施行,現已逐漸暴露出一些不適應發展要求的新問題。為此,國家測繪局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管理條例(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批。
征求意見稿中,強化了對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監管。
在第五章中,征求意見稿要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管理工作,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準入機制,對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提出建立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加強對地圖新增內容的審核校對等要求,對單位和個人上傳、標注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并明確國家實行互聯網地圖數據備案制度。
上述規定與目前執行的部分條例相比變化不大,但這是相關規定首次擬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之中。各界可在10月26日前提出修改意見。
以下是征求意見稿第五章的內容:
第五章 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互聯網地圖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互聯網地圖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注和地圖數據庫開發等互聯網地圖服務的,應當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取得相應測繪資質證書后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地圖閱讀、下載、引用、復制、發送、嵌入等互聯網地圖服務的,應當經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并加強對互聯網地圖內容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的,應當將存放地圖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立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并具有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互聯網地圖安全審校人員。
第三十三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不得登載、復制、鏈接、發送、轉發、引用、嵌入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并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的審核校對。
第三十四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用于提供服務的地圖數據庫及其他數據庫不得存儲、記錄含有本條例第八條和《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得表示的內容,發現其網站傳輸的地圖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上傳、標注含有本條例第八條和《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得表示的內容。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互聯網地圖數據備案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七條 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的,除遵守本章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編輯:Jes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