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海沙龍|第274期:“《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的治理效能與落實策略探討”研討會在京召開
2024年06月03日 16:21
近日,中國互聯網協會召開第274期藍海沙龍——“《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的治理效能與落實策略探討”研討會。會議由中國互聯網協會副秘書長裴瑋主持,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焦海濤,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研究員劉金瑞,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工業和信息化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李乃青,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副教授、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主任許可,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競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譚袁,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顧問方禹,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競爭政策與評估中心反不正當競爭研究所工程師崔繼延等參加會議并發言。
裴瑋表示,為促進數字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回應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最新變化,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隨著互聯網領域技術手段與競爭業態發展,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斷向線上延伸,且花樣翻新,諸如刷單炒信、虛假交易、數據殺熟、反向刷單、流量劫持、競價排名、強制“二選一”等層出不窮,其隱蔽性更強,制約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競爭,制約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規定》第五條提到“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范會員依法合規競爭”。本次研討會主要就《規定》的具體內容、治理效能和落實策略等進行探討。
方禹介紹了《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新型表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的細化行為、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結合規定內容及實務經驗,提出了企業的合規方向及關鍵要點。
崔繼延表示,對于《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一是協同共治,形成合力,共同維護公平、穩定的網絡競爭秩序;二是加大新規實施后的宣傳工作,提升企業自律意識和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三是從監管者、被監管者、社會輿論等多角度獲取信息,了解并掌握新規實施后的社會反響及監管效力。
譚袁表示,《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電子商務法》對網絡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了全面的具體規定,為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尤其是基層執法提供了明確指導。但即便作了如此詳盡的規定,也無法窮盡所有情形,執法機構仍然無法查處新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為執法機構無法適用一般條款。建議引入檢察機關提起反不正當競爭公益訴訟制度,可由行政機關支持起訴。或者規定一般條款的法律責任,使行政機關能夠直接依據一般條款查處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鑒于地方執法機構可能執法經驗不足,可首先由中央執法機構適用一般條款。
許可表示,《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不應是企業發展的“路障”,而是企業創新的“路標”,對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斷,不應是“能不能做的技術判斷”,而是訴諸“應不應該做的價值判斷”。因此,在具體適用上,一方面應當加強和《反壟斷法》的協調,在《反壟斷法》已經適用的領域,本規定無需越俎代庖,例如,可以將有關差別待遇的內容作為對《反壟斷法》而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細化。另一方面,對于已經形成共識的規則,如第17條下的屏蔽廣告行為,可以形成一般性規則,而在公認的商業道德尚未形成的場景中,如數據相關不正當競爭、更廣泛的互聯互通等,就不宜采取籠而統之的抽象規制,而應由司法機關通過個案審慎作出利益衡量和價值判斷,逐步推動市場秩序的完善。
李乃青表示,互聯網對生產生活領域滲透的廣度和深度發生了很大變化,網絡生態下的市場競爭更加復雜多變,《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是對當前時代發展出現問題的回應,囊括了諸多新型行為。在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中,建議關注中小企業的救濟,應為中小企業設置投訴救濟的渠道,繼而起到調節的作用。此外,《規定》的具體落實仍是關鍵問題,考驗執法人員的執法技術和能力,需要審慎判斷行為的影響和后果,考慮如何構建協同推進綜合治理的機制。
劉金瑞表示,《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針對當前網絡不正當競爭層出不窮的亂象,在現有法律規定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規則設計,規范了網絡競爭行為,有利于促進形成數字經濟公平競爭環境,推動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規定》的實施,應該堅持規范的體系化理解,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等上位法相關條款之下,厘清《規定》新設規則的適用范圍和邏輯層次,既嚴格規范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也避免不適當地干預市場自由競爭,從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款的修訂完善積累實踐經驗。
焦海濤表示,把握《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的內容和適用,需要區分其中的規則性條文和原則性條文,二者分別對應比較成熟、可以規則化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第16條規定的惡意交易、第17條規定的攔截屏蔽)和目前尚處于發展變化階段、只能提供原則性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第19條規定的非法獲取和使用數據)。對共識度較高、《規定》已提供明確規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嚴格適用,特別是加強執法,但對尚處發展階段的行為,需要立足個案,進一步探索行為正當與否的邊界。
通過各界專家的充分研討可以發現,《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對開展網絡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的執法機關來說,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導意義,也為經營主體提供了明確的行為預期,具有重要的經營指導和實務規范價值。與此同時,《規定》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規范涉及銜接適用上的選擇問題,需要堅持規范的體系化理解,把握清楚適用的邊界,厘清《規定》新設規則的適用范圍和邏輯層次,引導企業依法合規經營,促進數字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