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解讀
2024年03月12日 10:26
2024年1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8號,以下簡稱《修改決定》),對現行《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修改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負責同志對《修改決定》進行了解讀。
問:《修改決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3年10月,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3〕20號,以下簡稱《決定》),取消或者調整了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設定的16個罰款事項,并對17個罰款事項進行了調整。其中,涉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規章設定的罰款事項共3項:一是取消《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設定的對粘貼偽造的進網許可標志違法行為的罰款。二是取消《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設定的對未將備案電子驗證標識放置在其網站指定目錄下違法行為的罰款。三是調整《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設定的對未在其備案編號下方鏈接備案管理系統網址違法行為的罰款,相關違法行為通過責令改正予以糾正,逾期未改的再予以罰款。《修改決定》對相關規章涉及的條款進行修改是落實《決定》的需要,有利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問:《修改決定》制定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在制定過程中,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貫徹國務院《決定》精神,認真落實取消或調整有關罰款事項、采取替代措施等要求,并就規章修訂形式、修改內容、時間安排等進行研究,形成《修改決定(初稿)》。二是將《修改決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送有關部門征求意見,經研究采納有關意見后,形成《修改決定(草案)》。2024年1月1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修改決定(草案)》。
問:《修改決定》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修改決定》主要修訂了以下制度:
(一)修改《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刪除《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中對“粘貼偽造進網許可標志”這一行為實施罰款的規定,并增加第二款規定,明確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該行為責令限期改正,以落實《決定》取消該項罰款并采取替代監管措施的要求。
(二)修改《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等。一是刪除第十二條中有關“發放備案電子驗證標識”的表述。二是刪除第十三條第二款,不再要求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網站目錄下放置備案電子驗證標識。三是刪除第二十五條中對“未將備案電子驗證標識放置在其網站指定目錄下”這一行為實施罰款的規定,對本條中的其他違法行為,規定逾期不改正的再進行罰款,以落實《決定》有關取消和調整罰款的要求。四是將有關“信息產業部”的表述統一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并將附錄中的“工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