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互聯網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2023年02月20日 09:36
(2024年12月24日中國互聯網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第六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分支機構管理,發揮分支機構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有關分支機構管理規定,以及中國互聯網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是指協會所屬的依辦法成立的分會、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其中,分會應具有明顯的行業或跨行業融合的屬性,且已經具備較大影響力,成員單位數量較多、規模較大,主要由行業領域骨干單位及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組成;工作委員會主要是在特定領域開展工作;專業委員會主要是在專業領域開展工作。
第三條 協會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積極團結、吸納社會各方資源和力量,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條 分支機構是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接受協會的管理、監督和指導。秘書處負責分支機構的統籌規劃和管理,組建專家組,就協會分支機構頂層設計、總體布局等進行評估和指導,秘書處會員部負責分支機構的日常管理和對接工作。
第五條 分支機構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再下設分支機構。
第六條 分支機構根據協會章程和本辦法,須建立健全本分支機構工作制度,開展活動須遵守以下要求: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
(三)遵守協會章程及相關管理規定;
(四)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五)開展活動前應提前向秘書處備案,未經備案或者請示報告未批準的活動,不得組織實施。
第二章 分支機構的設立與審批
第七條 分支機構擬定名稱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分支機構名稱前應當冠以中國互聯網協會,規范通用名稱為:中國互聯網協會XXXX分會/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二)分支機構的識別名稱應當能準確反映其所屬領域、專業或工作特性,且不得超出協會的業務范圍。分支機構的識別名稱不得包含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也不得包含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帶有地域性、企業性特征的名稱。分支機構的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三)分支機構在組織架構設置稱呼上要注意與協會作出區分,應當避免與秘書處內部辦事機構名稱相混淆,不得稱為“部”、“處”、“室”、“中心”、“研究會”、“聯盟”、“促進會”、“研究院”等。
第八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
(一)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提交正式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1.分支機構的擬定名稱;
2.分支機構的工作領域和業務范圍;
3.所涉領域、專業或者工作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4.設立分支機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中長期工作計劃和成立后當年的工作計劃;
6.擬定的負責人名單,包括擬任分支機構主任委員、秘書長的個人工作經歷和基礎信息;
7.擬任負責人的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能完成一屆任期;
8.有指定的專人作為日常聯系人,負責處理分支機構日常工作;
9.擬定的成員單位名單(不少于30家會員單位);
10.有固定的辦公場地;
11.曾與協會聯合開展相關工作情況;
12.征求相關單位、專家或領導的意見反饋;
13.已形成的工作成果(可對外發布);
14.其他補充性材料。
(二)設立程序
1.秘書處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履行內部審批程序。
2.審批通過的分支機構,協會將給予批準籌備設立通知書。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不予批準設立分支機構:
(一)不符合協會協會章程,或與協會宗旨、業務范圍無關的;
(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立原則和條件的;
(三)與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業務領域、專業或職能相同或相似的;
(四)擬設立的分支機構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征的;
(五)在分支機構下又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協會認為其他不宜設立情形的。
第三章 分支機構的成立與換屆
第十條 協會下發批準籌備設立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符合成立條件的,協會正式下發成立決定,分支機構組織召開成立大會,并于會上宣讀成立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成立條件,將延期或者取消設立分支機構:
(一)未在規定時限內召開成立大會的;
(二)籌備成立期間開展籌備工作以外活動的;
(三)分支機構成員單位數量未能達到最低要求的;
(四)人員、場地等其他條件未能滿足的。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的組織架構
(一)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當由分支機構全體成員單位選舉產生,三分之二表決通過為有效;
(二)分支機構負責人包括:
1.以“分會”命名的分支機構,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1人,為主要負責人;副會長若干;秘書長1人(可由副會長兼任),牽頭開展分支機構日常工作。
2.以“專業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命名的分支機構,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組成:主任委員1人,為主要負責人;副主任委員若干;秘書長1人(可由副主任委員兼任),牽頭開展分支機構日常工作。
(三)副會長/副主任委員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在冊成員單位總數的1/3,特殊情況經秘書處批準可適當增加。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成立后,應當在辦公場地懸掛分支機構牌匾。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一屆5年,負責人任期原則上不超過2屆。分支機構的秘書長每年向協會述職,接受協會的工作考評,連續2年考評不合格的,秘書處可以向分支機構主任委員提議調整秘書長,分支機構未按要求進行調整的,秘書處可推薦秘書長人選。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應當在屆滿前最后3個月內完成換屆工作。換屆前,應當提前將負責人名單、換屆工作安排等情況報秘書處,經批準后方可開展換屆工作。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換屆時,應當做好文件、檔案的移交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召開成立大會、換屆大會和臨時大會,在會議召開15個工作日前,將會議方案書面報協會秘書處審閱,秘書處屆時派有關負責人出席會議。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在成立大會、換屆大會和臨時大會后的5個工作日內,應將選舉結果、會議紀要、新聞稿件、參會名單等報秘書處備案。
涉及負責人變更的,協會根據選舉結果,對分支機構主任委員和秘書長下發任命通知。
第四章 分支機構的變更與撤銷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新增負責人或變更現任負責人的,應當向秘書處正式提交申請,說明原因和理由,并推薦新的候選人,經審核通過后,按照協會章程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和名稱的,應當向秘書處正式提交申請,說明變更原因和理由。變更名稱的,可以在原名稱中增減內容,且變更后的名稱應與所涉領域、專業和工作范圍相符,原則上不得全部更改原名稱。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變更辦公場所、聯系人的,應當向秘書處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銷: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造成嚴重后果,或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對協會形成較大影響和隱患的;
(二)名稱、性質、業務范圍等不再符合行業、協會發展需要,且無法通過變更調整的;
(三)分支機構分立或者合并的;
(四)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的,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無正當理由,逾期2年以上不換屆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撤銷的。
第二十二條 撤銷的分支機構,秘書處將收回分支機構牌匾,并發布撤銷公告。
第五章 分支機構的業務開展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圍繞協會中心工作和本分支機構業務范圍,以書面形式向秘書處報半年/全年工作總結和工作計劃。
第二十四條 鼓勵分支機構積極開展本領域相關調查研究,及時向秘書處報送調研報告,了解國內外行業發展形勢,提供有助于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支持和參與協會舉辦的重要活動。
第二十五條 鼓勵分支機構圍繞本領域積極擴大隊伍,為會員單位提供優質服務,反映會員單位意見、建議和訴求,幫助會員單位解決困難,維護會員單位和行業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單位規范行為,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六條 鼓勵分支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活動,開展活動前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履行活動備案手續。未經協會批準,不得以協會名義開展工作、對外發布重大信息、向政府有關部門上報材料、承接任務等。
第二十七條 鼓勵分支機構舉辦國際性會展活動,開展日常涉外交流活動,組團出訪等外事工作時,須事先向協會提交書面請示,具體參照《中國互聯網協會外事工作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分支機構不得進行融資、集資和抵押擔保等活動,不得對外投資,不得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分支機構以聯合主辦、協辦、指導、支持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合作開展業務時,需要與合作單位簽訂協議的,應當以協會名義簽訂合作協議,明確所涉各方責權利。
涉及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的,不得委托與分支機構會長/主任委員、秘書長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單位實施。
第三十條 分支機構違反相關規定,秘書處有權責令暫停分支機構業務開展,限期整改;出現重大失誤產生不良影響的,或出現違法違紀行為的,協會有權依法依規追究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第六章 分支機構的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的全部收支納入協會財務帳戶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秘書處財務部門負責提供財務相關的各項工作支持。
第三十二條 分支機構應當遵守協會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不得設立銀行帳戶,設立“小金庫”等,嚴禁將收入納入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
第三十三條 分支機構須指定專人作為財務聯系人,負責每季度對賬,熟悉協會財務管理制度和相關工作。如財務聯系人變更,須及時報協會財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分支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以收定支”,原則上秘書處不予提前墊支各項費用支出。
第三十五條 分支機構在撤銷前,應當按照協會要求清理債權債務,妥善處理相關事宜。分支機構撤銷后剩余財產歸協會所有。
第七章 分支機構的考核
第三十六條 分支機構的秘書長須簽訂責任書。
第三十七條 秘書處負責對分支機構進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結果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并對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第三十八條 考核結果當年為優秀的,將給予表彰,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給予通報批評。連續2年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將對分支機構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將啟動分支機構負責人調整或者分支機構撤銷程序。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給予分支機構警告、通報、整改、暫停業務開展、調整負責人、撤銷分支機構等處理;涉及經濟賠償責任的,由相關分支機構和責任人承擔:
(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
(二)超出協會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秘書處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事項的;
(五)擅自下設分支機構的;
(六)擅自刻制、使用分支機構印章的;
(七)對分支機構工作及人員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侵占、私分、挪用協會授權使用的資產,擅自以協會名義接受捐贈、資助的;
(九)未按照本辦法開展工作或舉辦活動的;
(十)其他違反協會相關規定的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互聯網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