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自律公約
2021年12月08日 17:31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自律公約
(2017年11月7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規范有序發展,保障企業和個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業利益,規范服務市場秩序,推動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市場的繁榮與創新發展,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適用于中國互聯網協會會員單位,加入《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的經營者(移動智能終端生產者、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服務提供者、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提供者、開發者),倡議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相關組織和個人積極遵守。
第三條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以下簡稱“應用軟件”)是指移動智能終端預置以及通過網站、應用商店、掃二維碼、應用自身、其他線上線下平臺或渠道下載、安裝、升級、卸載的應用軟件。
第四條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以下簡稱“應用軟件分發服務”)是指為用戶提供應用軟件下載、安裝、升級、卸載及其他輔助應用軟件分發相關的服務。
第五條 秉承開放、平等、協作、共享的精神,堅持用戶權益至上、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建立安全、可靠、可信、健康的應用環境,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絡行為。
用戶權益至上是指充分尊重并自覺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不斷改善用戶的消費體驗,增進用戶的消費福祉。
公平競爭是指公開、平等、公正、合法、誠實信用開展競爭行為,遵守行業公認的商業道德,平等對待,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為行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第二章 用戶權益保障
第六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卸載應用軟件時,未經用戶同意,不得自行啟動應用軟件;但是,具有合理必要理由的除外。
第七條 在下載、安裝、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不得誘導用戶通過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平臺下載、安裝、使用、卸載應用軟件及其安裝包、鏈接。
第八條 在下載、安裝、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不得替換用戶所選應用軟件分發服務平臺下載、安裝、使用、卸載應用軟件及其安裝包、鏈接。
第九條 在升級應用軟件時,未經用戶選擇,不得替換用戶通過所選應用軟件分發服務平臺升級應用軟件及其安裝包、鏈接。
第十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應用軟件時,應當明確告知用戶下載、安裝、升級的應用軟件或服務的名稱,并經用戶確認;
不得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下載、安裝、升級用戶未明確選擇的應用軟件或服務;
不得強迫用戶捆綁下載、安裝、升級應用軟件或服務。
第十一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需要修改應用軟件或系統默認設置的,應當明確提示用戶相關風險,并經用戶確認;用戶忽略提示而選擇進一步操作的,應當尊重用戶的選擇權。
不得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第三方應用軟件、內置軟件的基本功能;
不得誤導、欺騙、強迫或代替用戶做出選擇進行用戶設置;
不得違背用戶意愿修改用戶已確認的用戶設置。
第十二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客觀、清晰、準確、簡潔、便捷的方式進行彈窗提示;用戶忽略提示而選擇進一步操作的,應當尊重用戶的選擇權:
捆綁安裝軟件;
嵌入不良信息(含電子垃圾廣告信息);
存在泄露隱私、侵犯隱私的情形;
不符合企業公布的質量檢測和安全審查標準,嚴重影響智能終端的性能、功耗、穩定性、兼容性。
第十三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傳輸應用軟件分發服務,并向主管部門報告:
含有病毒木馬;
含有惡意代碼;
含有釣魚應用;
存在惡意扣費的行為;
存在破壞智能終端操作系統的行為;
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并經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確認的。
第十四條 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安全。收集、使用、保存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并經過用戶確認;應當明示收集、使用、保存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圍及用途,確保用戶信息安全。
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利用用戶提供的個人信息從事與應用軟件分發服務無關的活動;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用戶個人信息。
第十五條 應當建立應用軟件質量檢測和安全審查機制,并公示。
第十六條 不得惡意通過應用軟件質量檢測和安全審查機制干擾或阻礙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第三章 公平競爭
第十七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濫用自身優勢干擾或阻礙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濫用用戶提示的方式干擾或阻礙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故意以不開放必要權限的方式干擾或阻礙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以惡意評價的方式干擾或阻礙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以惡意修改用戶設置的方式干擾或阻礙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其他干擾或阻礙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通過非法刷機行為干擾或阻礙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通過非法刷機行為擅自使用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的名稱、圖標、外觀設計等,造成混淆,誤導或欺騙用戶;
通過非法刷機行為修改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
參與、支持、幫助有關主體進行非法刷機行為,謀取不當利益。
第十九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不得惡意攔截、替換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第二十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未經用戶同意并具有合理必要的理由,自行修改默認設置、用戶設置;
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默認設置、用戶設置。
第二十一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應用軟件及其設置;
誤導、欺騙、強迫用戶獲取智能終端ROOT權限;
濫用針對殘障人士的輔助功能。
第二十二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服務界面應當堅持清晰、簡潔、客觀的原則,不得進行誤導性陳述;不得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詆毀其他應用軟件分發服務產品或與之相關的軟件產品,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對第三方應用市場的默認權限設置及提示方面,不得以區別對待的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四條 在下載、安裝、升級、使用、卸載應用軟件時,應當開放應用市場提供服務所必要的權限及設置。
第四章 公約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互聯網協會作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本公約的簽署和實施,并及時向行業宣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
第二十六條 公約成員單位對本公約條文適用存在爭議,中國互聯網協會可以設立專家評議機制予以評定。
第二十七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也可以請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解,盡量減少采取公開批評或媒體造勢、行政投訴、訴訟等方式解決爭議,自覺維護行業團結,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第二十八條 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其他成員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執行機構進行檢舉,請求約執行機構進行調查;公約執行機構可以直接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向全體成員單位公布。
第二十九條 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由公約執行機構視不同情況,在征求成員單位意見后,給予在公約成員單位內部通報、公開譴責、取消成員資格等處理。
第三十條 本公約執行機構及成員單位在實施和履行本公約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
第三十一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應充分尊重并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原則。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公約經公約發起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三十日內由中國互聯網協會向社會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公約遵循“動態修訂、逐步完善”的原則。在必要時,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三十四條 我國互聯網相關行業從業者接受本公約的自律規則,均可以申請加入本公約;本公約成員單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約,并通知公約執行機構;公約執行機構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約的單位名單。
第三十五條 本公約由中國互聯網協會負責解釋。
首批簽署單位(16家,排名不分先后):
騰訊、華為、阿里、小米、百度、vivo、聯想、360、天翼空間、魅族、安智、搜狗、應用匯、金立、酷派、opp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