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互聯網分享經濟服務自律公約
2021年12月08日 17:25
中國互聯網分享經濟服務自律公約
(2016年6月21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互聯網分享經濟企業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障互聯網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和諧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互聯網行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適用于中國互聯網協會會員及加入《中國互聯網分享經濟行業自律公約》的從業者,并且倡議其他從業企業、組織和個人積極遵守。
第三條 本公約所稱互聯網分享經濟,是指公眾通過社會化網絡平臺連接起來,以分享閑置資源的方式完成消費。這是一種互聯網背景下的新經濟形態,供需雙方借助于中間平臺進行資源的分享,一方面無縫地滿足需方,另一方面提高供方閑置資源的利用率,帶來福利和效率的提升。
第四條 互聯網分享經濟服務,指供需方都是陌生的自由個體,借助于分享經濟平臺進行分享,包括實物資產,車、房、二手物品、金錢等,無形資產,閑置時間、技能、知識等。核心為使用而不占有,是對于閑置資源使用權的交易。
第五條 開展互聯網分享經濟的企業,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遵守互聯網分享經濟行業自律公約和規范,方可開展相關服務。
第二章 互聯網分享經濟企業應遵守的原則
第六條 遵紀守法原則。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行業自律公約和規范,合法經營,公平競爭,自覺接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監管和行業協會監督。
第七條 誠實信用原則。應當遵守社會公認的誠實信用原則,對服務和產品的宣傳應當實事求是,不做虛假和夸大描述。
第八條 公平競爭原則。提倡公平競爭,反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侵害其他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
第九條 自主創新原則。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提倡自主創新,努力提高自身研發能力和技術業務水平,維護規范有序的發展環境,提升中國互聯網行業的競爭力。
第十條 優化服務原則。互聯網分享經濟企業有責任根據技術發展和用戶需求優化產品的運行與使用,提供升級更新等服務。
第三章 保護用戶合法利益
第十一條 保證用戶享有知情權、選擇權。收集、使用和保存用戶個人信息時,應當明確告知用戶;對用戶提供分享經濟服務與產品時,相關提示應當清晰、客觀、公正;尊重用戶的自主選擇,與開展互聯網分享經濟服務相關的互聯網軟件在安裝、運行、升級、修改默認設置等時,應當明確提示用戶并經用戶確認。
保護用戶人身安全、個人信息安全。互聯網分享經濟企業在向用戶提供服務與產品時不得給用戶的生命、健康、身體造成危害。用戶個人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個人網上通信內容、個人上網行為日志、個人文件(用戶在終端上創建或者保存的文件),以及其他能夠據此直接或者間接識別出用戶個人身份或者其它與用戶個人利益相關的信息。收集、使用和保存用戶個人信息時應當明確告知用戶,包括告知用戶收集、使用和保存的目的及范圍;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收集、使用和保存用戶個人信息。收集、使用和保存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第四章 反不正當競爭
第十三條 禁止惡意誹謗。惡意誹謗是指互聯網分享經濟企業對待和本企業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企業,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相關人員的人格,破壞其名譽的行為。不得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貶損他人人格,破壞其名譽。
第十四條 禁止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是指互聯網分享經濟企業對待和本企業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企業,故意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其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不得惡意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損害其他企業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五條 禁止惡意排斥。惡意排斥是指互聯網分享經濟企業在設計、安裝、運營相關產品或者服務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故意給其他合法產品或者服務設置障礙,妨礙用戶使用其他合法產品或者服務的行為。
第十六條 禁止惡意競爭。互聯網分享經濟企業不得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經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行業準入原則
第十七條 互聯網分享經濟企業應當符合行業準入原則。申請從事互聯網分享經濟服務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獲得與其所開展的互聯網分享經濟服務相關的資質證書。申請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企業應當取得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ICP證),申請從事網絡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臺應當取得食品安全許可證;
(三)在服務所在地具有規定的營業場所和相應服務機構;
(四)具備開展互聯網分享經濟服務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大陸;
(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應當接入服務所在地負責對互聯網分享經濟服務進行監管的政府機構的監管平臺;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七)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制度、個人安全保險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八)互聯網分享經濟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
第十八條 互聯網分享經濟企業應當保證接入分享經濟服務平臺的設備具備合法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相關保險,并將接入設備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相應的政府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九條 互聯網分享經濟企業應當保證接入平臺的人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負責對其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互聯網分享經濟企業應當留存從事互聯網分享經濟服務的人員的身份及聯系方式,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相關要求,記錄服務人員、消費者在互聯網平臺內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賬號、手機號碼、登錄日志等數據并備份,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條 互聯網分享經濟企業應當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并按期進行納稅申報,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應繳稅款,為接入平臺的服務人員及消費者購買相關保險。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分享經濟企業應當設立安全專項資金,落實網絡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
第二十二條 任何企業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互聯網分享經濟服務平臺提供經營服務。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分享經濟企業應當在發展過程中建構自律監管體系,提升自律企業信用。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分享經濟企業應當合理確定服務價格,實行明碼標價。
第二十五條 互聯網分享經濟企業承擔經營者責任,保證經營安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互聯網分享經濟企業應當明確服務項目,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采集并記錄服務人員的相關信息。在提供互聯網分享經濟服務時,提供服務人員的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等信息,向消費者出具相應的發票。
第二十七條 互聯網分享經濟企業應當遵守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業務相關數據和信息應當在中國大陸境內存儲、傳輸、使用和管理,不得違規采集、利用和泄露消費者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等個人敏感信息及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等國家敏感信息,不得發布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公共安全、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第六章 公約的執行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互聯網協會分享經濟行業自律工作委員會作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本公約簽署和實施,并及時向簽署單位宣傳國家相關政策、法律和法規。
第二十九條 簽署單位應當自覺遵守本公約各項規定,違反本公約并造成不良影響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本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舉報。本公約執行機構在查證核實或者組織測評后,視情況給予內部警告、公開譴責等處罰。中國互聯網協會分享經濟行業自律工作委員會將委托中國互聯網協會舉報中心受理互聯網分享經濟服務領域中的違規現象,受理用戶舉報,企業和用戶均可對互聯網分享經濟企業的違規現象進行投訴。
第三十條 互聯網分享經濟企業之間發生爭議和糾紛時,應當本著互諒互讓、維護行業團結和整體利益的原則,爭取以協商方式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可以提請本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解;本公約執行機構有義務通過合理合規的方式在接到申請后一周內完成調解工作;同時,如需要第三方機構仲裁的,可由本公約執行機構委托的或者雙方均認可的第三方機構同步組織仲裁。本公約執行機構根據調解結果督促相關企業限期整改,如相關企業有異議的,由本公約執行機構組織專家或者機構論證后進行仲裁。
第七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公約的簽署單位為提供互聯網分享經濟服務的企業,本公約經簽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由中國互聯網協會向社會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公約遵循“動態修訂、逐步完善”的原則。經本公約執行機構或者本公約三分之一以上簽署單位提議,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簽署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公約由中國互聯網協會分享經濟行業自律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簽署單位:
滴滴出行、WiFi萬能鑰匙、36氪、去哪兒、餓了么、e袋洗、易到用車、小豬、優酷土豆等41家分享經濟企業





